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“舞剧热”有两重原因:一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,文化传播方式深刻改变,影像传播更为普遍,给舞蹈这种视觉艺术带来变革性力量;二是中国舞剧经过长时间积累,艺术创作进入厚积薄发的阶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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